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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分享
☆☆☆联营企业投资
联营企业投资是指投资方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的股权投资。重大影响是指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生产经营决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控制或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比如:在被投資单位的董事会中派有代表;参与被投资单位财务和经营决策制定过程;与被投资单位之间发生重要交易;向被投资单位派出管理人员;向被投资单位提供关键技术资料。投资方直接或是通过子公司间接持有被投资单位20%以上但低于50%的表决权股份时,一般认为对被投资単位具有重大影响,除非有明确的证据表明该种情况下不能参与被投资单位的生产经营决策,不形成重大影响。在评估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是否具有重大影响时,应当考虑潜在表决权的影响(如发行的可转债、认股权证)。投资方向被投资单位派驻了董事莎,但存在明确的证据表明其不能实际参与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决策时,不应认定为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例如,存在被投资单位控股股东等积极反对投资方欲对其施加影响的事实,可能表明投资方不能实质参与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决策。一般而言,在被投资单位的股权结构以及投资方的持股比例等未发生实质变化的情况下,投资方不应在不同的会计期间,就是否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作出不同的会计判断。
【案例1】甲公司于2x 22年8月10日以自有资金8亿元参股乙公司并占乙公司增资后总股本的9%,为乙公司的第三大股东。乙公司第一、第二大股东的持股比例分别为15%和12%。甲公司与乙公司的其他股东之间不存在关联方关系,乙公司的其他股东之间也不存在关联方关系。根据乙公司的章程以及合资协议的规定,乙公司萤事会共有9名董事,甲公司自投资之日起即有权力向乙公司委派1名董事(即随时有权要求委派)。由于投资恰逢年中,为保持经营的稳定性,且甲公司根据投资前对乙公司的尽职调查认为,乙公司现有董事管理经验丰富,具备决策独立性,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参与乙公司经营决策,维护包括甲公司在内的股东的合法利益,因此甲公司2x22年未实际向乙公司委派萤事,而是自2x23年3月10日起才开始正式向乙公司委派了1名董事。要求:判断甲公司对乙公司是否具有重大影响?从何时开始具有重大影响?
【解析】《企业会计准则》将"重大影响”定义为“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决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其判断的核心应当是投资方是否具备参与决策的权力,而投资方是否正在实际行使该权力并不是判断的关键所在。该案例中,甲公司并未在初始投资时派出董事,2x23年3月10日才向乙公司实际派出董事,是出于“投资恰逢年中,保持经营的稳定性,且根据尽职调查认可现有董事的胜任能力”的考虑,并非受阻于机制上的实质性障碍。因此,甲公司在2x23年3月10日前较为被动地参与决策的情况,并不改变或者削弱甲公司对乙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事实,甲公司自投资日起即对乙公司具有重大影响,应自投资日开始对该投资采用叔益法进行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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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营企业投资
联营企业投资是指投资方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的股权投资。重大影响是指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生产经营决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控制或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比如:在被投資单位的董事会中派有代表;参与被投资单位财务和经营决策制定过程;与被投资单位之间发生重要交易;向被投资单位派出管理人员;向被投资单位提供关键技术资料。投资方直接或是通过子公司间接持有被投资单位20%以上但低于50%的表决权股份时,一般认为对被投资単位具有重大影响,除非有明确的证据表明该种情况下不能参与被投资单位的生产经营决策,不形成重大影响。在评估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是否具有重大影响时,应当考虑潜在表决权的影响(如发行的可转债、认股权证)。投资方向被投资单位派驻了董事莎,但存在明确的证据表明其不能实际参与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决策时,不应认定为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例如,存在被投资单位控股股东等积极反对投资方欲对其施加影响的事实,可能表明投资方不能实质参与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决策。一般而言,在被投资单位的股权结构以及投资方的持股比例等未发生实质变化的情况下,投资方不应在不同的会计期间,就是否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作出不同的会计判断。
【案例1】甲公司于2x 22年8月10日以自有资金8亿元参股乙公司并占乙公司增资后总股本的9%,为乙公司的第三大股东。乙公司第一、第二大股东的持股比例分别为15%和12%。甲公司与乙公司的其他股东之间不存在关联方关系,乙公司的其他股东之间也不存在关联方关系。根据乙公司的章程以及合资协议的规定,乙公司萤事会共有9名董事,甲公司自投资之日起即有权力向乙公司委派1名董事(即随时有权要求委派)。由于投资恰逢年中,为保持经营的稳定性,且甲公司根据投资前对乙公司的尽职调查认为,乙公司现有董事管理经验丰富,具备决策独立性,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参与乙公司经营决策,维护包括甲公司在内的股东的合法利益,因此甲公司2x22年未实际向乙公司委派萤事,而是自2x23年3月10日起才开始正式向乙公司委派了1名董事。要求:判断甲公司对乙公司是否具有重大影响?从何时开始具有重大影响?
【解析】《企业会计准则》将"重大影响”定义为“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决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其判断的核心应当是投资方是否具备参与决策的权力,而投资方是否正在实际行使该权力并不是判断的关键所在。该案例中,甲公司并未在初始投资时派出董事,2x23年3月10日才向乙公司实际派出董事,是出于“投资恰逢年中,保持经营的稳定性,且根据尽职调查认可现有董事的胜任能力”的考虑,并非受阻于机制上的实质性障碍。因此,甲公司在2x23年3月10日前较为被动地参与决策的情况,并不改变或者削弱甲公司对乙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事实,甲公司自投资日起即对乙公司具有重大影响,应自投资日开始对该投资采用叔益法进行核算。